各学院、各班级学生:
2024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将于6月15日在我校举行,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试时间:2024年6月15日(四级9:00-11:20,六级15:00-17:25)。
考场设在二、三、五和八号教学楼。听力电台频率:二、三、五号教学楼87MHz,八号教学楼72.8MHz,试音时间为考前一周。
2.考生提前了解《考生应试守则》(附件1),应做到:(1)诚信考试,不弄虚作假,不找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2)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3)考生自带考试用品,不允许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不允许中途退场;(5)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得复制考试资料;(6)考试当天须提前40分钟经过安检和身份验证后进入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考试开始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7)不无故缺考。
3.各学院积极动员所属教职工参加监考或考务工作,参加监考和考务的人员考前按要求接受培训,准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
4.本次考试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配有监控摄像头,同时各考区还将启用金属探测器和无线电屏蔽系统,严密监控考场电子信号并实时进行信号干扰。
5.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试卷采用“多题多卷”的考试模式。请考生诚信应考,切勿听信非法考试渠道信息的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6.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附件2)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学校按《湖北医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严肃处理违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四、六级考试是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建立了“考生诚信档案”,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将会对其日后的就业产生直接影响。
各学院认真做好四、六级考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切实杜绝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行为。
考风考纪举报电话:8878239
附件1 考生应试守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录
教 务 处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考生应试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缺一项不准进入考场。
二、考生必须自带考试用品,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调频收音机等。考生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笔记本、英汉字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三、第一次铃响后(上午8:20,下午2:20),考生凭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三证放在桌子的左(右)上角,以便核验。
四、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同时按要求填写(涂)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相关内容外,须将试题册封底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填写试题册封底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题册和答题卡一律无效。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上午9:00、下午3:00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不得退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六、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缺题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七、考试进行中,考生应保持肃静,认真答题。不得谈笑、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等。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八、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九、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本守则。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