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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
2021-06-15 13:23  湖医药办字﹝202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教师教学发展,着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提高竞赛育人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二条 根据比赛的主办单位、举办规模、比赛性质、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学校对教学比赛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省部级A类、省部级B类和校级A类、校级B类。

第三条 竞赛类别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级A类教学竞赛: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办的“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二)国家级B类:原则上为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华医学会或其他国家级一级行业学(协)会主办且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的教师教学类竞赛项目。

(三)省部级A类:湖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主办的“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四)省部级B类:原则上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华医学会或其他国家一级学(协)会组织但未纳入《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中的全国性教学竞赛;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高教学会组织的省级综合类教学竞赛。

(五)校级A类:湖北医药学院优秀教学奖;省级一级专业教学学会组织的单科类教学竞赛。

(六)校级B类:指经学校认定,由教务处、教发中心或其他部门组织的面向全体教师的校内教学竞赛;省级二级专业教学学会组织的单科类教学竞赛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认定竞赛类别,不纳入教学奖励:

(一)由非官方认定的教学学会组织举办,且未纳入《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的教学竞赛。

(二)由相关教学学会组织,但无正规比赛通知、竞赛规程、奖项设定、表彰文件(证书)等文件材料或公司冠名的非正式教学竞赛项目。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五条 参加人员:学校全体任课教师(专兼职)均可参加教学竞赛,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

(一)近一年内发生过(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

(二)进校不足一年或近一年不在岗。

第六条 教学竞赛活动分为学校组织教师参加的校外教学竞赛活动和学校主办的教学竞赛活动。学校组织参加的校外教学竞赛是指学校各级教学部门组织学校教师参加的国家级或省级教学竞赛。学校主办的教学竞赛活动是指学校各级教学部门组织开展的校内教学赛事。

第七条 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院系)应组织教师积极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各项教学竞赛活动,并遵循以下组织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或教师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学竞赛活动,均应在事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教师教学竞赛审批备案表》(附件1),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预审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参赛。赛前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和奖励。

(二)获批的竞赛项目,比赛组织单位应严格遵循竞赛活动规程,做好参赛教师的遴选、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建立选拔参赛教师的长效机制,提高教师参加校外教学技能竞赛的积极性和集体荣誉感;根据具体情况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导师指导参赛教师,对参赛教师进行集中和个性化的辅导,确保最高的参赛水平和最好的比赛成绩。

(三)赛后比赛组织部门须将比赛表彰文件、奖状(证书)、比赛照片等相关材料报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统筹纳入年度教学奖励。

第八条 学校主办的教学竞赛

(一)湖北医药学院优秀教学奖评选按照《湖北医药学院优秀教学奖评奖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学校组织的其他教学竞赛活动,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报备,并附竞赛组织方案。竞赛组织方案中应包括赛事进程、评奖标准、奖项设置等内容,教发中心汇总后纳入年度教学奖励。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九条 教师教学竞赛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负责教学竞赛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学院负责组织与落实。

第十条 学校每年年初根据中国高等教学学会《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最新发布的教师教学竞赛统计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学校立项的各级各类竞赛项目。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落实本学院各级各类教师教学竞赛的选拔、组织、资源条件保障、参赛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竞赛活动经费。学校主办的教学竞赛活动经费由主办方统筹解决。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或国家级教学竞赛活动经费按照学校差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教发中心汇总当年教学比赛获奖情况,对教学竞赛奖励情况进行认定,并纳入年终教学奖励。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教师在高水平教学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可作为评奖评优、职称评审和人才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纳入相关政策文件。

第十五条 教师参赛获奖,学校按竞赛类别和获奖等次予以奖励,若同一赛事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见《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竞赛是指教师教学能力竞赛或专业技能比赛,不含教学成果类、教学研究项目类、质量工程类比赛。

第十七条 对以上未涉及的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11日起施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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