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湖北医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湖北医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一、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
二、教师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工作;
三、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属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四、任课教师工作调动;
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停课手续:
一、因师资变动无法开设的选修课程;
二、选课人数不足15人,或选课人数不足计划人数40%的选修课程;
三、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调停课具体要求
一、任课教师需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各学院(部)应于当天计划开课前补办调停课手续;
二、每门课程的调停课率不超过10%;
三、学校安排教师出国及到校外进修,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因参加学术会议调停课者,须持会议通知办理调停课手续;
五、承担调研任务或学校安排其它出差任务,须持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因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
二、任课教师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教学教师调停课申请表》,经所属教研室主任、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批签名后将调(停)课申请表在本学院备案。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调课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办,程序相同;
三、教务系统落实,由授课教师个人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且学院教学办审核通过,更改相关调停课信息。各学院(部)教学办负责通知学生调课安排,落实补课时间、地点。(新系统要求,目前按此执行)。
第六条 教师未经批准私自调停课,按《湖北药学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