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高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高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统筹下,教材实行教务处、学院和教研室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材管理的领导机构。校党委对教材管理负总责,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管理进行政治把关。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材管理的整体规划和宏观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 教务处是教材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校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指导和监督学院教材工作,开展教材管理质量监控和评价。
第八条 学院是教材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学校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明确本学院教材管理人员,组织本学院教材工作,加强对所属教研室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教研室(课程组或其他基层教学组织)是教材选用的基层教学单位,负责课程教材的参编、遴选、审核和使用。
第三章 教材规划与编审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人员需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四条 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须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及时修订,充实新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支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只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必须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八条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凡我校教师编写的未公开出版的讲义、各类指导书、习题集等,统称自编教材。自编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要求”。
(二)尊重他人的知识成果、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引用的材料必须在自编教材中予以说明。凡因未加说明、未得到著作人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材料、或因署名不当而引起纠纷者,由主编教师负责。
(三)原则上有正式公开出版的类似教材不自编。
(四)自编教材版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 自编教材需在使用前六个月通过验收审批。由教研室(课程组或其他基层教学组织)推荐,学院组织专家通读,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验收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教务处,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备案。哲学社会科学自编教材,还需报校党委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审批的自编教材方可用于教学。提倡将自编教材电子版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若须印刷,应交由学校公开招标的印刷单位印刷,按成本价定价,由学校公开招标的校园书店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选用留学生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确无适用教材的,可积极组织自编讲义、教案和教参。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选用结果。
(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四条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备案。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管理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五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相应课程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
第二十六条其它课程教材由教研室(课程组或其他基层教学组织)推荐,学院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教务处,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备案。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还需报校党委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七条 教材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作变动,以保证课程教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确因教学需要而变更教材的,须由教研室(课程组或其他基层教学组织)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按照上述选用程序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新专业和新开设的课程应在开课前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做好教材的选用工作。
第五章 征订发放
第二十九条 教材的征订及发放由校园书店负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征订和供应教材。
第三十条 教材的征订以各学院教学任务和学生使用数量为依据, 教务处汇总教材使用信息,校园书店核算教材预订计划,每年6月预订当年秋季教材,12月预订次年春季教材。教材预定量须与学生使用量一致,以确保供需持平。
第三十一条 因教学任务变更而需临时补订的教材,教务处应及时通知校园书店,以便校园书店列出采购计划,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二条 教材一经预订,不得随意更改版本,原则上应待原订教材用完后再行更换。若因课程设置调整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须按照上述选用程序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层次、各专业、各年级的学生所用教材一律实行收费供应制度。教务处根据教材使用信息,监管校园书店在开学前确保教材按计划要求组织到位,学生于开学前到校园书店按需购买本学期教材。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师用书,由教研室统一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学院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协调校园书店统一配发,费用从学院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教材是学生开展课程学习的核心教学资料。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生应通过正规途径购置正版教材,并依据课程教学要求使用。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支持教材建设,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学督导考评体系。
第四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