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适应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科学计量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情况,充分调动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对《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湖医药行发[2021]19 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教学工作内容
(一)完成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线上、线下、混合式、社会实践等各类课程的备课、教学、辅导、阅卷、考试等环节。
(二)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组织工作,包括开题、指导、评阅、答辩等环节。
(三)开展课外体育教学工作,包括开展体质健康测试等。
(四)开展教师教学培训工作,包括教师培训项目开发,培训授课、交流指导、分组演练回馈、实操实训、教师发展咨询与服务等。
(五)开展学业指导与支持工作,包括开展学科竞赛指导、承担学习支持任务、心理咨询、思政宣讲等。
(六)完成校级综合类考试组织任务,包括监考、考务、巡视等环节。
(七)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工作,包括创业咨询指导、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项目指导、课外科技与创业竞赛项目指导等。
二、课程工作量标准
课程类型分为“线上”、“线下”、“混合型”和“社会实践课程”四类。
“线上课程”指基于本校优质网络资源,通过超星尔雅、学银在线、人卫慕课、中国大学慕课等全国性公开课程平台,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学习者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简称 MOOC 慕课)。教学环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包含:A.课程基本信息,含课程名称、学时、教材、参考书目、学习平台、线上资源、授课教师与助教联系方式等。B.明确学生的学习的内容及目标。C.公布课程教学日历,含各项教学内容的线上、线下教学次序安排。D.明确成绩构成、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获取方式等;②按教学日历安排,定期发布教学公告和任务点,组织自主学习,提醒督促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③定期发布讨论话题,组织师生、生生互动讨论与交流;④定期发布作业,教师批阅或学生互评,及时反馈结果;⑤定期发布阶段性或终结性测试,汇总并反馈各项成绩。“线下课程”指以面授为主,以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重点,重塑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打破课堂沉默状态,焕发课堂活力,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主战场作用的课程。
“混合式课程”指基于外校或本校优质网络资源,通过全国性公开课程平台或校内网络教学平台开课,运用适当的数字化教学工具,安排 20%-50%的教学时间实施学生线上自主学习,与线下面授有机结合开展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教学的课程。
“社会实践课程”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通过“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等活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与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培养学生认识社会、研究社会、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的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非实习、实训课程),配备理论指导教师,具有稳定的实践基地,学生 70%以上学时深入基层。四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相同。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
以每学期下达的教学任务,进入教学日历的理论教学安排为核算依据。工作内容包括课程备课、线上或线下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测验、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登分、成绩核查、组织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等。
理论课工作量=计划学时×班级数×课程系数,其中班级数以教务系统中授课班级数为准。
1.本科生课程系数
①一般课程、选修课程:取值1.0;
②特殊课程:形势与政策,取值1.5;涉外护理专业英语专项课程(口语专项、词汇专项、阅读写作专项、听力专项),取值 1.5;思政其他课程(思想道德与法治、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取值 1.2;基础医学整合 PBL 课程,取值 2.0。
③留学生:体育、汉语类课程取值1.5,其余取值 2.0。
2.研究生课程系数
①一般课程(国内学生):取值1.5(暑假 2.0);
②留学生:汉语授课类课程,取值1.8;英语授课类课程,取值 2.5。
以上取值发生重叠时,按最高系数取值,不累加计算。
(二)实践、见习教学工作量实践课线下工作量=计划实践学时×实践小组数×课程系数
1.本科生实践分组与课程系数
①人文社科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不分组,取值 1.0;
②体育类课程:50 人/组,取值 1.0;
③社会实践类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思政类课程、英语自主学习课程:不分组,取值 0.6;
④基础医学、药学、化学类其他实践操作课程:25 人/组,取值 0.6;
⑤临床类课程:15 人/组,取值 0.5;
⑥留学生分组取值方式等同于本科生,体育、汉语类课程*1.5,其余*2.0。
2.研究生课程系数
①一般课程(国内学生)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不分组,取值 1.2;实验类课程 25 人/组,取值 0.8(暑期分组方式不变:计算机类课程取值 1.5,实验类课程取值 1.0);
②留学生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不分组,取值 1.8;实验类课程 25 人/组,取值 1.5。
以上取值发生重叠时,按最高系数取值,不累加计算。
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标准
本科生论文(设计)指导当量学时=10×指导毕业论文篇数。学时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核定。
四、课外体育教学工作量标准
(一)体质健康测试当量学时=参加测试人数/40(每小组人数)×3。学时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核定。
(二)体育运动会
体育教师组织春季运动会 8 当量学时、冬季运动会 4 当量学时。学时由学工处核定。
(三)体育赛事裁判
教师担任足球、篮球、排球等赛事裁判,每场比赛计 3 当量学时;担任乒乓球、羽毛球、运动会等赛事裁判,每半天计 4 当量学时。学时由学工处核定。
五、教师教学培训工作量标准
(一)指教发中心及相关教学单位组织本校专兼职教学培训师开展的各类教师教学培训活动。工作内容包括课程开发、课程设计、培训准备、线下授课、演练指导与回馈、互动研讨、辅导答疑、交流指导等。
(二)教师教学培训工作量=计划学时×课程系数。
1.教师培训集中授课,取值 3.0
2.微格教学工作坊分组演练与回馈,取值 2.0
3.实操类培训课程分组教学,取值 1.0
(三)教学培训师开展教师教学咨询工作每次(半天)计 2 当量学时;教学培训师开展微课录制指导与服务工作每次(半天)计 2 当量学时;教学培训师开展教学培训准备与服务每次(一个培训项目)计 2 当量学时。
各类教学培训需在教学培训方案和课程安排中明确培训内容及学时数。学时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核定,额定工作量内不计课时费。
六、学业指导与支持工作量标准
(一)学习支持
根据学校安排,教师开展学习辅导工作,每次(2 小时)计 2 当量学时。学时由学工处核定。
(二)心理咨询
教师开展心理咨询每次(半天)计2 当量学时。学时由学工处核定。
(三)学科竞赛指导
1.根据学校安排,教师在开展国家级专项竞赛(临床技能大赛、护理技能大赛)指导工作,每次(2 小时)计 2 当量学时。学时由竞赛组织学院核定,报教务处审批,额定工作量内不计课时费。
2.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每结一项计 20 当量学时;项目函评每 3 项计 1 当量学时;项目会评每次(半天)计 5 当量学时。
七、校级综合类考试组织工作量标准
(一)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2:30-6:00)安排的考试,监考教师每人每场次(2 个小时)计 1 当量学时,考务管理人员、巡视不计工作量。
(二)工作时间外安排的考试,监考教师每人每场次(2 个小时)计 1.5 学时,考务管理人员、巡视每半天计 1.5 当量学时。考场学生人数不足 15 人,按以上标准减半计算。
(三)机考、技能操作等特殊形式的考试,先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为当量学时,再参照以上标准取值。
注:校级综合类考试含三段式医学综合考试、临床水平能力测试等其他综合类考试。考试组织工作量由二级学院核定,报教务处审批。
八、其他
(一) 研究生导师按如下标准进行核算(学时/生/年,不计课时费),学时由研究生院核定。
(二)兼职辅导员聘期考核合格的,计 200 学时(不计课时费)。
(三)班主任聘期考核合格的,计100 学时(不计课时费)。
(四)自愿担任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两年及以上且每年考核达到 60 分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累加 50 学时/年(不计课时费)。
(五)“五星级”班团会在辅导员老师亲自主讲的情况下,一次计 2 学时(不计课时费)。
(六)兼职分团委书记:聘期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视同取得班主任工作经历,
计 100 学时(不计课时费)。
(七)思政课教师进行宣讲、辅导每次(半天)计 2 学时(不计课时费)。
注:以上学时由学工处、各二级学院核定。
九、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标准
创新创业实践包括创业咨询指导、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项目指导、课外科技与创业竞赛项目指导等。服务对象为在校学生和毕业 5 年内且在校科技园入驻的创业学生。
(一)创业团队成功入驻校科技园或注册公司,指导教师计 5 学时(不计课时费)。
(二)创业团队获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政府资金资助,指导教师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做出一定贡献的,按如下标准计学时:获国家级资助计 30 学时,获省级资助计 15 学时(不计课时费),获市级资助计 10 学时,获区级资助计 5 学时(不计课时费)。
(三)学生创业公司获得融资100 万以上,且资金到帐 1 个月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教师在融资或认定过程中做出一定贡献的,计 40 学时(不计课时费)。
(四)举办创业沙龙活动、创业主题讲座等相关创业工作坊,参加学生人数达到 30 人及以上,计 4 学时(不计课时费)。
注:以上工作量由创新创业学院核定。
十、附则
(一)年度绩效工资测算依据课程工作量,其余计入职称晋升、岗位评聘课外教学工作量。
(二)二级学院在年终绩效分配时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将未列入的教学工作一并纳入,并制定详细的分配办法。
(三)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发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