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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奖励办法(2022版)
2024-04-01 10:29  教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推进和深化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强化以教学为中心,进一步调动教职工从事教学、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工程及教材建设的积极性,促使我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属教学奖励分为教学项目奖、教学成果奖、教学及专业技能竞赛奖、教材奖。同一项目获不同类别奖项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一次。除个人奖励外,各类集体奖励由牵头的教学管理部门或二级学院根据人员贡献进行二次分配。分配细则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并公示。

第二章 教学项目奖

第三条  凡以湖北医药学院或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申请获得的各类教学项目,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

1.立项奖励:国家级每项2.5万元,省部级每项0.1万元。

2.结题奖励:国家级每项2.5万元,省级重大招标课题每项1.0万元,省级一般课题每项0.5万元。

(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奖

1.凡获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一流专业、教学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基地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每项奖励15万元;一流课程(含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团队、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含虚拟教研室)、名师、名师工作室等,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级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每人奖励2万元。

2.凡获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一流专业、教学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基地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每项奖励5万元;一流课程(含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试点学院、教学团队、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含虚拟教研室)、名师、名师工作室、荆楚卓越人才项目等,每项奖励3万元;省级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优秀教师”、“师德标兵”、荆楚好老师等,每人奖励1万元。

3.凡获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含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验收合格后每项奖励0.5万元;校级名师每人奖励0.5万元;教学质量优秀奖每人奖励0.3万元。

上级政府新增加而未列入上述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奖励级别由学校组织申报单位认定,并给予相应奖励。所有质量工程奖励立项先发放50%,经过建设期验收再发放50%,未通过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年延后建设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后续奖励。

第三章  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凡以湖北医药学院或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得的教学成果,学校按获奖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1.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分别按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参照当年省级科技成果奖同级别奖金标准,一等奖按照1:2、二三等奖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3.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学校分别按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高级别奖项,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四章 教学及专业技能竞赛奖

第五条  凡以湖北医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教师所获得的教学及专业技能竞赛奖,学校按获奖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1.获国家级A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获国家级B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0.5万元的奖励;

3.获省部级A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4.获省部级B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励;

5.获校级A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

6.获校级B类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0.1万元、0.05万元、0.03万元的奖励;

教师教学及专业竞赛类别认定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湖北医药学院教师教学及专业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教材奖

第六条教材仅指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上标识为教材的教学用书。国家规划教材仅指封面有国家规划教材圆形图标的教材(),以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书目为准。其他教材仅奖百佳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由学校资助出版的教材,不予以奖励。编写人员姓名之后未标注湖北医药学院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的,不予以奖励。教材未经学校教学委员会专家评估立项的不予奖励。

(一)教材按如下奖励标准执行:

1.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3.0万元;

2.国家级规划教材副主编,1.5万元;

3.国家级规划教材编委,0.8万元;

4.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科学出版社出版教材第一主编,1.0万元;

5. 其它百佳出版社教材第一主编,0.5万元。

注:除国家级规划教材外,再版教材按上述标准的20%执行。

(二)申请奖励者,须要提供教材相应扫描件:封面、封底、出版信息页、作者信息页。

1.封面。包含该教材名称、出版社等信息,规划教材尚包含相应logo图案等信息;

2.封底。主要包含教材ISBN条形码。对于少数ISBN条形码不在封底的出版物,请提供ISBN条形码所在页扫描件;

3.出版信息页。主要包含教材印刷版次及出版社信息;

4.作者信息页。主要包含主编、副主编、编委姓名、所在单位等信息。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药护学院参照该办法执行。

附件: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

1.社科类。安徽人民出版社、北京出版社、长春出版社、重庆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九州出版社、青岛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上海人民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外文出版社、学习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信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2.科技类。电子工业出版社、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人民军医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星球地图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3.大学类。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教育类。高等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江苏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

5.古籍类。国家图书馆出版社、黄山书社、岳麓书社、中华书局。

6.少儿类。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接力出版社、明天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7.美术类。安徽美术出版社、湖南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江苏美术出版社、江西美术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8.文艺类。长江文艺出版社、湖南文艺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浙江摄影出版社、作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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